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转让、
资产处置审批
一、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3号令)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承办科室:南阳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
办公地点:南阳市梅溪路
4号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肖海有
副书记、副主任
办公电话:
63186786
具体负责人:张金山
产权管理科长
办公电话:
63176126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五、服务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六、办理程序:
1
、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
2、经批准或者决议后,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
3、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
4、组织实施转让 →
5、签订转让合同 →
6、出具产权转让鉴证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七、业务咨询:
南阳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
电话:
63176126
八、投诉举报方式:
南阳市国资委监察室
电话:
63185909
南阳市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
63398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