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确定(审核)
一、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令第〔
2003〕第
1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1)企业分立、合
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二、承办科室:南阳市国资委统计评价科
办公地点:南阳市梅溪路
4号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蒋璞
副调研员
办公电话:
63170258
具体负责人:廉经宇
统计评价科长
办公电话:
63176256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五、服务承诺时限:
不少于
25天
六、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
3、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5、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帐
七、业务咨询:
南阳市国资委统计评价科
电话:
63176256
八、投诉举报方式:
南阳市国资委监察室
电话:
63185909
南阳市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
63398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