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违反产权登记有关规定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1)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 2)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 3)不按照规定输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 4)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二、承办科室:南阳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
办公地点:南阳市梅溪路 4号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肖海有 副书记、副主任 办公电话: 63186786
具体负责人:张金山 产权管理科长 办公电话: 63176126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0 万元以下罚款
五、服务承诺时限:
30 日内
六、办理程序: 1 、接受举报 → 2、调查核实 → 3、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4、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罚款
七、业务咨询:
南阳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 电话: 63176126
八、投诉举报方式:
南阳市国资委监察室 电话: 63185909
南阳市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 63398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