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5-29 10:31:46] 点击次数:[]

宛国资统评【 2007 】 123 号

南阳市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程序的通知

市属企业:
   为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精神,确保国有 企业改制中各类审计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进行,现就规范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基本工作要求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各类审计工作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78 号 ) 、《关于规范国 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 国办发 [2003 】 96 号 ) 、《关于进一步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 国办发【 2005160 号 ) 、《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 第 3 号 ) 、《南阳市市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宛 国资统评【 2004 】 114 号 ) 和《南阳市市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 宛国资统评【 2006]321 号 ) 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通 知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改制企业资产完整安全、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维护股东权益,保障 企业职工利益,确保改制工作质量。通过规范清产核资和财 务审计工作程序,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 规范进行。
   二、清产核资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 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 济鉴证工作规则》、《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国 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其基本工作程序是:
  1 、企业提出申请;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 、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4 、组织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

  5 、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6 、企业上报清产核资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7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8 、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帐;

   9 、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10 、企业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实施意见》的规定,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认定, 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 2 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各类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所涉及的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经 济责任审计等各类财务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市国资委《关 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审计工作的意见》 ( 宛国 资统评【 2006 】 275 号 ) 和《关于规范市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程序的通知》 ( 宛国资统评【 2006 】 322 号 )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复核和批复工作制度
  根据国家、省、市国有企业改革精神,为确保清产核资 和财务审计结果的真实、准确,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复 核和批复工作制度。具体情况是:
  ( 一 ) 建立三级复审、复核制度
  1 、资产损失、资金挂账和经营亏损金额在 500 万元 ( 含 500 万元 ) 以上的复核工作制度
   (1) 初审制度。凡属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企业,无论 审计申报资产损失资金挂账和经营亏损数额多少,均由市国 资委分管业务科室进行初审。初审依据社会中介

9 7 3 1 2 3 4 8 :
 
版权所有: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持术支持:南阳创想网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