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国资发
[2008]34
号
中共南阳市国资委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阳市国资委效能过错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强化对机关工作
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阳市效能过
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宛办
[2007]2 0
号
)
和委党委会意见,
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订《南阳市国资委效能过错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守。
中共南阳市国资委委员会
二
00
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行政效能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抄送:南阳市“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阳市国资委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强化
对我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理》、《南阳市效
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宛办
[2007]2 0
号
)
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我委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
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给予警示和组织处理。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
报批评、告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辞
退、免职或者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等。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委机关干部职工及其工勤
人员、委属二级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
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
予告诫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l
、上班迟到、早退的;
2
、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的;
3
、上班时间内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等娱乐活动
的;
4
、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提出的正当理由置之不理,
应告知而不告知,应 该办理而不办理的:
5
、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6
、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或者办事有失公平、公
正的:
7
、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
超过办事时限的;
8
、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群众不满意的;
9
、违反本单位或者本岗位有关规章制度及行政效能建
设制度规定的;
1 0
、其他有损行政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
予告诫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
响和后果、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
辞退。
l
、不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
决定、命令,影响政令 畅通的:
2
、因处置不当、措施不力而贻误工作的:
3
、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条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受
到调离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安排,或者出现其他应辞退的行
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追究后,又出现本办序办理。
第十二条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所追究的行为,情
节严重、构成违反党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当
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
各类考核奖金的
50
%;受到告诫追究的,在告诫期内不发各
类考核奖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
本年度不得被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责任追究后一年内,
受到通报批评
2
次或者告诫以上
(
含告诫
)
责任追究的,
应作出以下处理:
(
一
)
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依
据《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
二
)
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聘用
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
三
)
未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
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对市管干部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一
般由本单位监察部门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监察机关提
出建议或者直接决定;对市管干部的责任的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作出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
的文书档案,其中,辞退的材料存档按有关规定办理。
作出告诫以上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由决定机关抄报市
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给予工作人员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应
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给予工作人员通报批评、告诫、调离岗位、免职的,要
下达书面通知,送达被追究人,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第十八条被追究人对告诚、调离岗位、免职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
30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
者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
日起
30
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决定,
并通知申辩人。
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起申诉。
申辩、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委纪检监察部门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