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阳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国资委效能过错
发布日期:[08-10-22 09:42:48] 点击次数:[]

 

 

宛国资发 [2008]34

  

 

中共南阳市国资委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阳市国资委效能过错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强化对机关工作 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阳市效能过 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宛办 [2007]2 0 ) 和委党委会意见, 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订《南阳市国资委效能过错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守。

 

 

                 中共南阳市国资委委员会

                                                                                  00 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行政效能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抄送:南阳市“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阳市国资委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强化 对我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理》、《南阳市效 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宛办 [2007]2 0 ) 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我委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 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 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给予警示和组织处理。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 报批评、告诫、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辞 退、免职或者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等。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委机关干部职工及其工勤 人员、委属二级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 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 予告诫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l 、上班迟到、早退的;

2 、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的;    

3 、上班时间内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等娱乐活动 的;

       4 、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提出的正当理由置之不理, 应告知而不告知,应   该办理而不办理的:

     5 、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6 、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或者办事有失公平、公 正的:

     7 、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 超过办事时限的;

     8 、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群众不满意的;

     9 、违反本单位或者本岗位有关规章制度及行政效能建 设制度规定的;

     1 0 、其他有损行政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 予告诫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 响和后果、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

辞退。

     l 、不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 决定、命令,影响政令    畅通的:

     2 、因处置不当、措施不力而贻误工作的:

     3 、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条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受 到调离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安排,或者出现其他应辞退的行 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被监察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追究后,又出现本办序办理。

      第十二条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所追究的行为,情 节严重、构成违反党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当 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 各类考核奖金的 50 %;受到告诫追究的,在告诫期内不发各 类考核奖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 本年度不得被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责任追究后一年内, 受到通报批评 2 次或者告诫以上 ( 含告诫 ) 责任追究的, 应作出以下处理:

     ( ) 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依 据《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 ) 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聘用

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 ) 未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 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对市管干部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一 般由本单位监察部门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监察机关提 出建议或者直接决定;对市管干部的责任的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作出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 的文书档案,其中,辞退的材料存档按有关规定办理。

      作出告诫以上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由决定机关抄报市 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给予工作人员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应 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给予工作人员通报批评、告诫、调离岗位、免职的,要 下达书面通知,送达被追究人,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第十八条被追究人对告诚、调离岗位、免职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 30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 者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 日起 30 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决定,

并通知申辩人。

      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起申诉。 申辩、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委纪检监察部门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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