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国资产权【
2007
】
220
号
南阳市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工作程序的通知
委各科室、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强化对企业国有
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理顺工作程序,加快国企改革步伐,
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就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
作程序作如下通知:
一、产权转让决策程序
(
一
)
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
(
资产、负债、人
员等
)
,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拟定改制的形式,资
产处置预案、职工安置预案、债务处理预案、改制后发展思路和
效果预测。
(
二
)
做好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议工作
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
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由股东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
益的,听取职工
(
代表
)
大会意见;职工安置预案应由职工
(
代
表
)
大会审议通过。
(
三
)
做好产权转让事项的报批工作
企业在审议通过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向市国资委提
交改制申请方案,申请方案应附审议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
国资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主管市长同意后批复
改制申请方案。
二、资产评估核准程序
(
一
)
市国资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
产核资工作,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资产损失与核销的认定
工作,资产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下,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认定
后予以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财政
局、审计局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
二
)
市国资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
面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批复。改制为非国有的企
业,还需另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财务审计
和离任审计工作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
(
三
)
市国资委采取招投标方法选聘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
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后,由市国资委组织有
关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无异议后其评估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国资委下发核准批复。
三、产权转让批准程序
(
一
)
批准权限
国有企业整体转让或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
地位的,由市政府审批;其他由市国资委审批。涉及对社会公共
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
二
)
审批产权转让行为应审查的材料
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定、决议文件;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
、企业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三
)
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内容
1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
职工安置方案;
4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
理方案;
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7
、经债权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8
、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
(
四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受让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的,
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及其
他有关规定。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五
)
审批程序
1.
由驻企业改革知道协调组将企业产权转让方案(改制实
方案)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召开主任扩大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2.
根据市国资委研究的意见将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市
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审核。
一
3
、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或市国有
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4
、市政府或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批复。
5
、在市政府或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如转
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
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产权转让交易程序
(
一
)
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
、市国资委指定产权交易机构,并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
国资委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
上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公告期为
20
个
_T-
作日。
2
、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1)
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2)
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
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
据;
、
(5)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6)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
(7)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
、转让方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材料
(1)
市国资委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复;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
标的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
审计报告及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4
、意向受让方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
产权交易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
意向受让方的近期财务会计报告
(
含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现金流量表
)
以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需提供担保企业证明文件;
(6)
、意向受让方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须提供国资监
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
二
)
确定产权转让形式,明确受让方
1
、审批权限。产权转让形式由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确定,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报省国
资委批准。采取协议转让形式的受让方由市国资委研究报市政府
确定。采取拍卖或招投标形式的受让方按有关法规程序确定并报
市政府批准。
’
2
、确定协议转让形式的条件
(1)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
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需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
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
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
绝对控股企业。
以上二种情况需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协议转让。
(3)
经
2
次以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仍只征集到
1
个受让方时,
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主持
下,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其协商谈判过程由监察部
门、转让方的律师和职工代表参加并独立对转让方案提出意见。
3
、确定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的条件
(1)
经公开征集产生
2
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
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经市国资委研
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采用拍卖或招投标形式进行转让。
(2)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市国资委委托
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3)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市政府组成
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
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4
、受让方资格审查和审核确认
(1)
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对受让方的条件要求,
其条件要求表达应明确、执行标准应具体,且不得有违反公平竞
争内容。受让条件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更。在未收到正式受让意
向申请之前,确需变更的,应在批准后按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
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2)
产权交易机构应将正式表达受让意向方全部纳入登记
管理范围,并按公布的受让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初步提出具备受
让资格的意向受让人
单,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
受让人资格,同时应及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各方。
(
三
)
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产权交易鉴证
1
、确定产权转让价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
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首次挂
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
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的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
90
%,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对经公开征集
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
牌价格确定。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
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和优惠。
2
、办理产权交易鉴证。由产权交易机构对产权转让整个过
程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据
产权交易鉴证报告。
(
四
)
其它有关事宜
1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按国家、省、市有关
法规政策执行。
2
、涉及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应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
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资发
产权【
2005
】
78
号
)
等有关规定执行。
3
、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工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产权转让工作按批复和产权转让合同相关要求办理。
五、转让价款支付、产权转让交割和手续变更程序
(
一
)
转让价款支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按政策规定必须全部进入国
有产权转让专户。转让价款应当一次性付清。对金额较大、一次
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需取得转让方
书面同意并提供合法担保,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50
%,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不能按期支付的,每超
期一天,由受让方支付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a
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在全部价款付清之后方可变更。受让方
凭交易凭证和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等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
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到工商、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办理有
关权属变更登记。
(
二
)
产权转让交割
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有关内容,受让
方按合同支付相应价款后,由市国资委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市
产权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接到市国资委的书面通知后,方
可办理相应的产权交割手续。涉及交接内容应由双方确认后签字
盖章,涉及承接债务的,由受让方办理相应的债务转移手续。
(
三
)
国有产权转让专户
户
名:南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南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
号:
500035675600010
二
OO
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产权
程序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
南阳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7
年9
月21
日
印
(共印
6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