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5-29 09:36:50] 点击次数:[]

 

 

宛国资产权【 2007 220

 

 

南阳市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工作程序的通知

委各科室、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强化对企业国有 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理顺工作程序,加快国企改革步伐, 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就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 作程序作如下通知:

  一、产权转让决策程序

  ( ) 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 ( 资产、负债、人 员等 ) ,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拟定改制的形式,资

产处置预案、职工安置预案、债务处理预案、改制后发展思路和 效果预测。

  ( ) 做好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议工作 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 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由股东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 益的,听取职工 ( 代表 ) 大会意见;职工安置预案应由职工 (

) 大会审议通过。

   ( ) 做好产权转让事项的报批工作   企业在审议通过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向市国资委提 交改制申请方案,申请方案应附审议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 国资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主管市长同意后批复

改制申请方案。

     二、资产评估核准程序

    ( ) 市国资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 产核资工作,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资产损失与核销的认定 工作,资产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下,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认定 后予以批准核销;资产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财政 局、审计局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 ) 市国资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 面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批复。改制为非国有的企 业,还需另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财务审计 和离任审计工作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

    ( ) 市国资委采取招投标方法选聘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 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后,由市国资委组织有 关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无异议后其评估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国资委下发核准批复。

    三、产权转让批准程序  

    ( ) 批准权限

    国有企业整体转让或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 地位的,由市政府审批;其他由市国资委审批。涉及对社会公共 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 ) 审批产权转让行为应审查的材料

    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定、决议文件;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 、企业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 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内容

    1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 职工安置方案;

    4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 理方案;

    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7 、经债权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8 、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   

 (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受让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的, 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及其 他有关规定。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审批程序

    1. 由驻企业改革知道协调组将企业产权转让方案(改制实 方案)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召开主任扩大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2. 根据市国资委研究的意见将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市 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审核。    

    3 、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或市国有 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4 、市政府或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批复。

    5 、在市政府或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如转 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 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产权转让交易程序

  ( ) 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 、市国资委指定产权交易机构,并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

国资委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 上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公告期为 20 _T- 作日。

    2 、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1) 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2) 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 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 据;    

    (5)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6)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

    (7)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 、转让方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材料

    (1) 市国资委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复;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 标的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 审计报告及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

    4 、意向受让方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 产权交易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 意向受让方的近期财务会计报告 ( 含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现金流量表 ) 以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需提供担保企业证明文件;

    (6) 、意向受让方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须提供国资监 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 ) 确定产权转让形式,明确受让方

    1 、审批权限。产权转让形式由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确定,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报省国 资委批准。采取协议转让形式的受让方由市国资委研究报市政府 确定。采取拍卖或招投标形式的受让方按有关法规程序确定并报
市政府批准。    

     2 、确定协议转让形式的条件   

    (1)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 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需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 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 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 绝对控股企业。

    以上二种情况需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协议转让。

    (3) 2 次以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仍只征集到 1 个受让方时, 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主持 下,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其协商谈判过程由监察部 门、转让方的律师和职工代表参加并独立对转让方案提出意见。    
  3
、确定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的条件

    (1) 经公开征集产生 2 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 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经市国资委研 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采用拍卖或招投标形式进行转让。

    (2)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市国资委委托 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3)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市政府组成 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招投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

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4 、受让方资格审查和审核确认

    (1) 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对受让方的条件要求, 其条件要求表达应明确、执行标准应具体,且不得有违反公平竞 争内容。受让条件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更。在未收到正式受让意 向申请之前,确需变更的,应在批准后按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 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2) 产权交易机构应将正式表达受让意向方全部纳入登记 管理范围,并按公布的受让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初步提出具备受 让资格的意向受让人 单,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 受让人资格,同时应及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各方。

    ( ) 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产权交易鉴证

    1 、确定产权转让价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 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首次挂 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 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的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

90 %,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对经公开征集 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 牌价格确定。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 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和优惠。

    2 、办理产权交易鉴证。由产权交易机构对产权转让整个过 程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据 产权交易鉴证报告。

    ( ) 其它有关事宜

    1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按国家、省、市有关 法规政策执行。

    2 、涉及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应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 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资发 产权【 2005 78 ) 等有关规定执行。

    3 、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工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产权转让工作按批复和产权转让合同相关要求办理。

     五、转让价款支付、产权转让交割和手续变更程序

    ( ) 转让价款支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按政策规定必须全部进入国 有产权转让专户。转让价款应当一次性付清。对金额较大、一次 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需取得转让方

书面同意并提供合法担保,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50 %,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不能按期支付的,每超 期一天,由受让方支付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a 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在全部价款付清之后方可变更。受让方 凭交易凭证和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等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 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到工商、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办理有 关权属变更登记。

    ( ) 产权转让交割

    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有关内容,受让 方按合同支付相应价款后,由市国资委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市 产权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接到市国资委的书面通知后,方 可办理相应的产权交割手续。涉及交接内容应由双方确认后签字 盖章,涉及承接债务的,由受让方办理相应的债务转移手续。

    ( ) 国有产权转让专户

        名:南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南阳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号: 500035675600010

 

 

 

OO 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产权    程序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

       南阳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7 9 21

                                                             (共印 6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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