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占有登记和
换发产权登记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各单位
,
各省属企业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192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2005年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和换发产权登记证
工作,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准确反映我省国有企业的资产状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单位管理的企业,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其所属企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由该企业负责组织;市属及市属以下国有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由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
二、省直单位和省属企业对其所属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申报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按要求认真审核,填写产权登记系统软件相关内容,在资料齐全并装订成册的基础上,向省国资委提交产权登记申请文件和报送产权登记系统软盘。
三、
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提出申请
,
暂缓
办理
产权登记
,
待产权界定或产权纠纷调处后再行申办。
四、
企业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须提交原办理的产权登记证﹙新设立企业不提供﹚。未办理或产权登记证丢失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待产权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后
,再按规定予以补办。
五、
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产权登记表可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http//www.sasac.gov.cn下载,也可到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领取﹚;
(二)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
,由省直
单位和省属
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国资委申请办理
,将所
属
企业户数、名称、资产状况等情况列表予以说明
,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三)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或证明
(
1990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提交企业演变过程的说明);
(四)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原件﹙初次申办企业提供﹚、
国资监
管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
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新设企业不提供﹚;
(六)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交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原件;
(七)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将文件资料整理成册﹙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
A4,在复印件上统一加盖单位公章,由经办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后和原产权登记证正副本一并提交。
六、
各
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应于
2005年8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七、
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
,
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企业在对外投资、资产划转、资产评估、改组改制、产权转让时
,
应提交产权登记证。
八、
产权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
各
省辖
市国资监管机构、
省直各单位和各省属企业
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专人负责,
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换发新证工作顺利进行。